首先:要理清各要素核算的一条主线:确认一一计量一一披露。存货计量业务比较繁杂,在计量上既可按实际成本计价,也可按计划成本计价,同时还要分别存货取得业务、发出业务核算以及期末计价。
①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分成取得和发出业务核算。这种情况下(以材料为例),主要账户有“原材料”“在途物资”—取得时以实际成本作为其人账价值;发出时也反映材料的实际成本,但可以选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进行核算。
②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也分成取得和发出业务核算。主要账户有“原材料”“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这里需重点注意这三个账户的内容及关系。“原材料”账户始终反映和记录材料收发结存的计划成本,“物资采购”账户反映材料采购的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反映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因此,在材料入库和发出后的月末都要求结转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反映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存在的差异),以及计算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其结果是将发出材料的成本由计划成本调整成实际成本。
③账务处理比较。入库材料成本结转的差异为:超支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节约差异反之。而月末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如为超支差异,则说明平时按计划成本记人的发出材料成本比实际少,分摊差异时用蓝字金额追加,记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如为节约差异,则说明平时按汁划成本记人的发出材料成本比实际多,分摊差异时仍然记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但要用红字金额冲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査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稳岗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稳岗补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将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稳岗补贴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当然稳岗补贴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折旧摊销等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
(一)上述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二)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