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第一,已经做了无票收入,并交增值税税;第二没有做无票收入。
第一,做过无票收入,并交税的。不做账,纳税申报时注明
账务无需处理。只需纳税申报时进行申报操作。纳税人补开以前属期的发票,若对应销售额在前期已经正常申报,则仅需再补开发票的当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补开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对应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二,未做无票收入。(要缴纳滞纳金)
以前未开票并且未申报纳税。对应销售额在前期未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自查补报,需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且按照销售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未报收入的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补交税金即罚款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罚金及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更好的做法,直接把收入做到当期按照正常的销售收入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以入账,也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首先向水电局获取水电费缴纳到电力部门、水厂的发票复印件,并由该水电局加盖鲜章,水电费收据即可入账。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计入制造费用即可。如果想抵扣进项税,则需要开具专票。如果物业转售水电,物业开专票也可以抵扣。
价值低直接计损益更好,单位价值较高的计入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这个价值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标准,一般都以5000作为基数。主要原因是受到之前税法的影响。价值比较低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无论是虚增员工收入,还是虚增员工,都是有风险的,社保和个税是按员工人数交的,没有发票通过工资表走肯定不是办法。这样不但增加了企业代付的个税负担,也很容易出事,一旦有员工不满意举报了,你们公司的罚款数可不少。
解决方案:无票支出是每一个会计的难题。最好的办法是让你们企业的员工与老板养成要发票的习惯。如果实在没有发票,小额的可以走"零星支出"。大额的先挂账再分解开走,如有出差的走点差旅补助、餐饮发票要一些走职工集体福利,不交个税。
追溯,材料到了哪个环节就追溯到哪个环节。账务处理如下:
① 冲掉所有暂估的影响
借:原材料——A材料 (红字负数)
贷:应收账款——暂估入账价(红字负数)
借:生产成本——B产品(红字负数)
贷:原材料——A材料 (红字负数)
PS:如果结转成库存商品则直接冲商品到,如果已经销售直接冲到主营业务收入。
② 按照发票数额入账
借:原材料——A材料
贷:应收账款
借:生产成本——B产品
贷:原材料——A材料
需要和正常发工资一样,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进行核算。如果不过“应付职工薪酬”这笔费用的支出将会变成没有支付凭证的支出。职工薪酬总额也会出错。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 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实发)
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详情】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印花税法》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的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政策详情】
《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会计方面,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税务方面,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
【政策详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