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因此,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超过50%,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就你公司而言,在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但如果2022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2366北京中心和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道: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减除附加费用的,只有财税【2018】164号文:“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并没有明确法条规定可以扣除,但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中,扣除项目中有一列“允许扣除的税费”。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是否可以扣除附加税费,以当地省局的执行口径为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作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若不符合工资薪金,作为劳务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务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中提到,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情况下应补开发票,这意味着逾期利息被视为销售的一部分,因此它应被记入财务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提到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也包括了逾期利息收入。关于合法性问题,只要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允许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收取利息,并且该利息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逾期利息的收取通常是合法的。在实务操作中,确保有书面合同的支持,并对所有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收取,或者利息率过高,可能就会涉及到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相关的财务条款,包括逾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并确保这些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收取逾期利息的做法应当在会计处理上反映出来,以保持账务的准确性和透明性。总之,从税务和会计的角度看,逾期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是合理的,其合法性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①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①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②逻辑关系:税收金额=“账载金额×60%”与【(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的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的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0.5%】孰小者。
(4)综上,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会计核算未确认为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预售收入的0.5%孰小扣除。
注意:后期会计核算确认销售收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销售收入需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因此若享受该政策,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企业属于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即企业应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三、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8个年度具有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综上,企业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依法扣除。
①企业筹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时,在扣除当年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可以扣除,其余的40%需要纳税调增。
②企业筹办费选择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时,摊销期限不短于3年,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应作备查登记;当年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包含的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包含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要纳税调增,直到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完毕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