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综上,企业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依法扣除。
①企业筹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时,在扣除当年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可以扣除,其余的40%需要纳税调增。
②企业筹办费选择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时,摊销期限不短于3年,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应作备查登记;当年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包含的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包含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要纳税调增,直到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完毕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