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总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分公司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这个规定。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2019年1月10日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且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更。其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其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前,应首先判断合伙企业是否是创投企业,如果不是创投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如果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