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