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百望财税解码:日常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专家团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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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小望
2024-10-23
浏览:3522



一、会计实务

【问题描述】

1、数电发票需要红冲,《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是由受票方填开还是开票方填开?

【专家回复】

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 

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 

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 

3、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 

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描述】
2、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6目“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题描述】

3、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是由哪一方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六条的规定:“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因此,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二、增值税

 

【问题描述】

1、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可以减除地价款吗?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根据上述规定,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减除地价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问题描述】

2、旅游服务公司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无法收回,还能否按照差额扣除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问题描述】

3、9月开的进项票是否可以抵扣8月销项税?8月开了销项税票,第三方没有开出进项税票,而是在9月纳税申报期前开出了进项税票,请问是否可以抵减8月销项税。如果抵减不了,是否可以如下操作:8月份正常申报,银行账上款项少量,不足扣款,让税款先欠着,如果进项票9月份到,将属期9月份申报完成后,以留抵税款去抵之前的欠款?

【专家回复】

9月取得进项发票,不能用来抵减8月属期税款。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法定事由(当期全部货币资金扣除工资社保等不足以缴纳税款)、法定程序(依次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不能任意所谓“让税款先欠着”。这属于税收违法行为,涉及滞纳金、罚款等。
 

三、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1、免费租赁的汽车,汽油和停车费及保险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专家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规定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汽油和停车费及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2、全资子公司将资产划转给母公司,有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专家回复】

有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文件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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