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user
2024-09-24 10:35
浏览:2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换一张
nodata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说你的想法…
精选推荐
热门文章热门问题
提问
版权所有©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254号 京ICP备15045264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