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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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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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稳岗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稳岗补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将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稳岗补贴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当然稳岗补贴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折旧摊销等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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