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公司因为业务审核不严,发生被骗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被骗产生的损失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不宜怠于行使有关权利,任由损失扩大。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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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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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我们是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伙食费在上述公示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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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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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给的一笔钱,要求专款专用,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吗?什么情况下使用“专项应付款”?

一、“专项应付款”的核算内容

专项应付款属于非流动负债。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也就是说,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提示:与政府补助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由此可见,“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而“政府补助”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

二、涉及的账务处理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4、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

借:专项应付款

   贷:管理费用

5、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提示:专款专用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它只是对资金管理提出的要求,并不能据此判断资金性质。

综上所述,企业判断是否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的关键是要根据相关拨付文件来确定拨付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权益性资本投入,如果属于,则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反之,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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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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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A从事投资业务,2023年收到被投资企业(系有限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分给法人合伙人B 50万,法人合伙人针对取得的50万分红款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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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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