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应付款”的核算内容
专项应付款属于非流动负债。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也就是说,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提示:与政府补助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由此可见,“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而“政府补助”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
二、涉及的账务处理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4、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
借:专项应付款
贷:管理费用
5、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提示:专款专用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它只是对资金管理提出的要求,并不能据此判断资金性质。
综上所述,企业判断是否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的关键是要根据相关拨付文件来确定拨付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权益性资本投入,如果属于,则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反之,则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