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费等,应在所属的年度进行扣除。
政策依据: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企业购买字画,跟购买固定资产不一样,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且日常的折旧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租入房屋的装修费若是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可以全部抵扣,需要按照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的比例来分摊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混用的,企业租入房屋的租赁费可以全部抵扣,但是像装修费等后续支出是需要按比例分摊的。
政策依据: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买房子有老带新活动,老客户取得的钱,需要缴税的。
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并达成交易的,属于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同时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收入超过500元起征点的,就应缴纳增值税;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的个税,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可以通过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汇算,多退少补。如果预缴多了,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3、企业所得税:该问题针对的是支付费用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支付给老客户的费用超过了5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就需要取得老客户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们扣了第三方的运费,是因为第三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出现了瑕疵,扣取的费用相当于服务质量造成的“折让”,因此可以不需要你们给第三方开具发票,而是由第三方在给你们开具发票时直接折扣,或者在第三方已经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就由第三方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
因此,对于运输公司会计核算也是可以按照折让进行处理的,即减少收入的确认,同时减少支出(成本)的确认。
兼职员工发放工资,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现实存在的。
1、做工资表,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发票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2、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并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限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兼职人员发放的报酬,到底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就看企业如何操作了,总结如下:
(1)签署雇佣协议——做工资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不签署雇佣协议——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或其他费用——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