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涉税】通过香港公司跟国内的人员签订工资协议,但是香港公司是否有义务给他们申报俸薪税,还有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也需要缴纳呢?

国内公司通过香港公司跟国内的人员签工资协议,要看国内人员的工作地点,是在大陆还是在香港。以劳务发生地为工资收入的来源地,即纳税义务发生地。在香港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应该在香港缴纳所得税,然后所纳税款可以回国内适用税收抵免;在大陆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可看2020年3号公告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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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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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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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涉税】深圳的跨境电商公司, 一般会跟香港公司签订一个跨境免税服务协议,提供一些运营服务。但是那边的香港公司人员,其实也都在大陆,那这个符合跨境免税政策吗?证据链这种咋办呢?

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只要货物确实出口了,香港公司人员是否在大陆不会影响免税政策的适用。具体证据链看2013年96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

政策依据: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user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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