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不一定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1、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在疫情期间捐赠自产的物资用于抗疫,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企业纳税调整: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无法调减“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多出的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该类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税法也明确规定必须要“视同销售”调整。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2、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同时是企业捐赠,但是捐赠对象是企业董事长家乡的学校,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对于该捐赠,由于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一、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直接按照成本价6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6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纳税调增10万元。
如果按照市场价10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10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会变成纳税调增14万元。显然,按照这样的调整就存在问题,如果不继续调整的话,纳税人就会多交“冤枉税”。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3、外购货物用于视同销售的,因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一致,虽然通过视同销售后依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
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为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永久性差异,而不是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产生的前提是暂时性差异。
比如研发费用100万元如果加计扣除比例是75%,那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175万元,而会计核算计入损益的金额是100万元,相差差异的75万元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成会计和税务最终结果一样。——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造成的税会差异是一种永久性差异。
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假如购进当年税前一次性扣除100万元,会计分期折旧,虽然在前期会存在会计折旧与税务折旧的差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到固定资产终止使用或处置时,税会差异会得到最终的弥合,因为最后会计和税务在税前扣除的金额都是100万元。——所以,对于这类的税会差异,才是暂时性差异,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支付对方是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满足小额零星交易的个人外,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因此支出方应在支付利息时向对方企业索取发票。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在收取利息时,应依法向支付方开具发票。由于借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利息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服务名称就开具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根据佣金的实际用途,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科目,比如销售佣金就计入“销售费用”,如果采购某项原材料或固定资产则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
1、支付给个人佣金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境内个人的佣金,如果超过“小额零星”标准,应要求对方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3、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除依法扣缴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还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
合同违约金分为两种情况:
1、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的,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交易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但是采购方因为资金暂时紧张,导致付款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是在双方交易已经达成的情况下,构成了“价外费用”,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2、违约金没有构成“价外费用”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双方签署合同后,交易尚未发生,某一方因为自己单方面的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违约的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了违约金。由于该项违约金是没有交易业务发生,所以不能构成“价外费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工会给员工发放米面等实物福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第二条、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 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 助性质的支出。
房屋抵债协议,银行免征印花税,企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号) 第二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名单后,可以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的规 定:“四、2023 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 申报企业可于 2024 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 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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