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支付对方是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满足小额零星交易的个人外,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因此支出方应在支付利息时向对方企业索取发票。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在收取利息时,应依法向支付方开具发票。由于借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利息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服务名称就开具金融服务-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