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虽实习生通常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属于职工的范畴,也应当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虽然已经缴费满15年,满足了目前申领基本养老待遇关于缴费年限的条件,但是只要与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要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员工重新入职,您参考以下步骤处理后,再进行报表填写及申报、缴款等操作~
1.在“人员信息采集”界面,查询到员工信息后,将人员状态改为“正常”,“任职受雇从业日期”改为最近一次入职日期,同时清除“离职日期”(若查询不到,可重新添加或导入),然后进行人员报送;
2.若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由单位在报税软件采集后报送,或员工采集后更新到报税软件(若不涉及则可跳过此步)。
提醒:若重新入职的员工,在您单位未中断申报过,可以和税局核实“任职受雇从业日期”是否可以填写第一次入职的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个人的减除费用不可以在核定的个体户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附件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第1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第19行=(第3行-第4行)×第6行-第7行-第18行。
(2)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第19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第19行=第1行×第5行×第6行。
(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第19行=第2行÷(1-第5行)×第5行×第6行。
(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6)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说明:第1行“收入总额”;第5行“应税所得率”;第6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