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接受到的物业费是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情形,其对应的部分是需要做进项转出的。
有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文件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其它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需要。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
(1)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2)违约金收入,如果最后交易未成立,说明应税行为未发生,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交易成立,说明应税行为已发生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拆迁补偿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拆迁补偿一种补偿,性质上不是一种收入,不符合应税收入的定义。
因为是与调增外购电成本相关,不与企业销售额销售量相关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 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 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