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参会的目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处理程序如下:
(1)要求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
由于错误的发票,是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是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
因此,现在应与供应商协商,并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开票信息,要求供应商开具一张同金额的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同金额的正确蓝字发票。
(2)主动补缴税金和滞纳金
由于属于不合规发票,前面的抵扣进项就是错误,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应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到税务局去更正前面的错误申报,补缴税金(如以前有留抵税额则可能不需要补税),补缴税金会有滞纳金。
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
(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不管是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是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你们可以凭农民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24号)之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纳税人另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