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其它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