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划重点: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
✦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辅助账格式要求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3.《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4.《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5.《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6.《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免予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残保金。
这种影响可能存在两种,即对可抵减土地价款金额的影响,或仅只是改变可售面积。
对土地价款金额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面积产生差异,并产生土地出让价款的补退。房地产企业应当根据最终实际产生的可抵减土地价款金额重新计算,并对抵减金额进行调整申报。
如果并未发生土地价款的补退,仅只是改变了实际的可售面积,则影响仅作用于抵减比例的计算,对于项目本身来说可抵减土地价款的总额是不会改变的。建议财务人员及时更新土地价款抵减台账,并注明调整原因及准备好备查资料。
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也很容易让大家误解,核心在于很多朋友认为地下车位如果属于可售面积,则可以满足土地价款抵减的条件。但是,根据规定,即使地下车位,或者地下库房属于可售面积,但是依旧不能参与土地价款抵减。主要是地下可售不参与容积率计算。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后,在计算销售房产的增值税时,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即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上述“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