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利润分配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情况以及历年净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后的结存余额,其主要用途是用于调整“本年利润”科目。
未分配利润为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年度终了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购买原材料的运费计入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中,支付运费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在途物资、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一般纳税人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运费全额计入采购成本)。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现金流管理,通常有几种处理方式:
(1) 催收:首先要积极进行催收,发函、电话沟通、上门拜访等方式都可以尝试。如果企业有专门的催收部门或第三方催收公司,也可以委托他们协助。
(2) 核对账目:确保账目无误,和客户重新核对欠款金额和时间,排除对账或发票上的错误。
(3) 坏账准备:如果在合理期限内确实无法收回,可以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这将影响利润表中的损益,但可以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4) 法律追讨:在经过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比如诉讼或仲裁,甚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 债务重组或折价处理:和债务方协商,采取分期还款或折价回款的方式。某些情况下,债务重组也可以帮助部分回收资金。
(6) 核销:经过所有可能途径仍无法收回的款项,企业可以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规定将其作为坏账进行核销。但需根据公司财务政策、法律要求等来做出决策。
如果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客户的信用状况,加强内部的应收账款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①企业支付商标注册费并将商标权认定为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商标权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企业支付商标注册费并将商标权认定为无形资产时,应通过“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摊销时,则通过“累计摊销”科目进行核算。
“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2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大类第(二)项第6点第(2)款问题“职工异地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解答中明确,为职工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因此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适用或者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外;
二、如果并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者虽为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属于上述三种“除外”情形,则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三、除了有明确要求必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如财会〔2006〕3号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所以,公司支付的外聘专家发生的机票支出,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