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适用或者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外;
二、如果并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者虽为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属于上述三种“除外”情形,则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三、除了有明确要求必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比如财会〔2006〕3号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