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账上,留存未开回来发票的单位金额100多万,该供应商已注销,这未开给我们的100多万如何处理好?

首先要搞清楚,往来账上的这100多万是预付款等债权债务,还是对方已经向贵公司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等,只是对方没有及时给你们开具发票。

如果是债权债务,现在对方已经注销了,100多万现在收不回来了,就构成了资产损失,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收集该项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然后,会计核算上冲销往来账并确认资产损失,然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属于对方已经向贵公司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等,只是对方没有及时给你们开具发票的,贵公司会计核算应先“暂估”入账,即不管是否收到发票,该入库的入库,该进成本费用的照常计入成本费用。对于没有取得发票,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行判断,满足其规定的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不满足其规定的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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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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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专项项目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入账?记资本公积?计提折旧如何处理?放管理费用还是冲减资本公积?

单纯地说概念不容易理解,我们可以看一项政府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无疑就是属于政府专项资金。请看《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按照财会[2009]8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搬迁费用支出

借:资产处置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搬迁支出结转: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3.搬迁完成后剩余的搬迁补偿转入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4.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等,已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5.搬迁完成后,对于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正常进行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2)同时对折旧额、摊销额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财会[2009]8号发布时,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的在当时是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也是2006版。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后政策性搬迁所得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财会(2017)1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因此,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的政府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就需要依照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做会计处理,即剩余的专项资金不再需要计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作为政府补助收入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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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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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要求“老带新”活动成功者提供发票领取奖金是否涉嫌偷税?

房地产企业以老带新活动奖励一万为理由,要求活动成功的老用户开一万的税票去换取一万的奖励金,并且,已有老客户向该公司提供一万的发票,此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解答:

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企业发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并给予奖金,其实是对个人的介绍服务支付佣金。个人提供的介绍服务,属于增值税方面的“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支付个人佣金1万元时,应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去领取奖金,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就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操作,并不涉嫌偷税。

但是,如果个人不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而是找人在其他企业或个体户开票,或者是将个人消费如餐饮消费、汽车加油费等开具为房地产企业等各种“替票”行为,则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

一、涉嫌虚开发票

1.涉嫌虚开发票的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虚开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涉嫌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按照规定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按照规定扣缴个税,则不涉嫌偷税;反之,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取得发票,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等目的,则涉嫌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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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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