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说明: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由通常情况下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就是只在转让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而取得环节的“工资、薪金所得”暂不税。
该文件出台后,税负比之前降低了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