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以老带新活动奖励一万为理由,要求活动成功的老用户开一万的税票去换取一万的奖励金,并且,已有老客户向该公司提供一万的发票,此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解答:
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企业发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并给予奖金,其实是对个人的介绍服务支付佣金。个人提供的介绍服务,属于增值税方面的“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支付个人佣金1万元时,应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去领取奖金,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就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操作,并不涉嫌偷税。
但是,如果个人不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而是找人在其他企业或个体户开票,或者是将个人消费如餐饮消费、汽车加油费等开具为房地产企业等各种“替票”行为,则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
一、涉嫌虚开发票
1.涉嫌虚开发票的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虚开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涉嫌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按照规定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按照规定扣缴个税,则不涉嫌偷税;反之,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取得发票,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等目的,则涉嫌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