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说概念不容易理解,我们可以看一项政府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无疑就是属于政府专项资金。请看《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按照财会[2009]8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搬迁费用支出
借:资产处置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搬迁支出结转: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3.搬迁完成后剩余的搬迁补偿转入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4.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等,已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5.搬迁完成后,对于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正常进行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2)同时对折旧额、摊销额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财会[2009]8号发布时,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的在当时是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也是2006版。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后政策性搬迁所得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财会(2017)1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因此,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的政府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就需要依照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做会计处理,即剩余的专项资金不再需要计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作为政府补助收入计入“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