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详情】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子公司的经营亏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详情】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当年,会形成纳税调减处理。以后年度会计上仍在计提折旧,税务处理则需要在后续年度就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详情】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一、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一般纳税人适用 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如果符合财税〔2016〕36 号规定的统借统还条件的,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详情】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 1-12 月,不是选择期限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的意思。
也就是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政策详情】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会计法》: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31 日止。
乘车日期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需要由乘车人在本人铁路 12306 账户申请开具,暂不支持为其他乘车人代开电子发票。旅客如需将铁路电子客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相关单位的信息。
【政策详情】
《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2024 年第 8 号):
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六
条第一项第 3 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可以先开具发票
2、如是开具数电发票,未申报增值税前,数电发票开票额度是相对少,额度是减了上个月开票额后的余额,。待完成增值 税申报时开票额度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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