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日期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需要由乘车人在本人铁路 12306 账户申请开具,暂不支持为其他乘车人代开电子发票。旅客如需将铁路电子客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相关单位的信息。
【政策详情】
《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2024 年第 8 号):
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六
条第一项第 3 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