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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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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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一般纳税人适用 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如果符合财税〔2016〕36 号规定的统借统还条件的,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详情】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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