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没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所得,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被骗产生的损失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不宜怠于行使有关权利,任由损失扩大。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即房屋、建筑物,即使未投入使用,也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餐饮企业对外销售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通常与堂食适用政策相同,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销售的外购农产品,如果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财税〔2016〕140 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 年 12 月 30 日):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幼儿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为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伙食费在上述公示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一、“专项应付款”的核算内容
专项应付款属于非流动负债。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也就是说,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提示:与政府补助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由此可见,“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而“政府补助”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
二、涉及的账务处理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4、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
借:专项应付款
贷:管理费用
5、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提示:专款专用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它只是对资金管理提出的要求,并不能据此判断资金性质。
综上所述,企业判断是否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的关键是要根据相关拨付文件来确定拨付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权益性资本投入,如果属于,则需要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反之,则不需要。
异地工程需要区分工程按照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办法预交税款。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办法核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