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条款修订]》(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不包含出资人工资薪金的支出计算可扣除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
《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8号)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2〕2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提前开具发票的,强调业务真实性,应理解为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即能开具发票,而不是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时才能开具发票。对于发票管理法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罚款,应是强调开具发票的最后时限,当然存在由于各地税局对于此规定的理解不同,有可能在业务真实但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导致被处罚的可能性.建议企业遇此,积极进行沟通。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新开业的餐饮店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申请核定应纳税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占用林地需要根据占地用途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条款修订]》(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