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取得补贴和采购相关,是否和销售数量及收入相关,还请你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下,如果不相关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键在于销售行为是否发生:
一、如果销售行为并未发生,则上述“补偿款”不应当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销售行为发生,则销售方收取“补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销售业务开具发票;若购买方收取“补偿款”,则相当于销售方给购买方销售折让,应当由销售方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全额开具发票再就折让金额红冲。
此类问题建议结合实际业务场景,进行更加具体的判断。
详细问题:供应商A欠我公司货款300万,现A公司无力偿还,其公司法人明细有一处房产价值500万,同意用来偿还货款,现在我公司、A公司及A公司法人,签订三方协议,由A公司法人的自有房产过户给我公司,用来偿还A公司的欠款300万,超出部分由我公司支付给该法人,上述操作是否可行?有没有风险点?A法人过户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解答:针对该操作是可以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A 公司法人替A 公司偿还欠款,但税务上要区分为两项行为,一是按500万房屋销售处理,二是其中300万偿还欠款处理再支付剩余200万购房款,因此A 公司法人需要代开房产发票并缴纳对应税金。
需要A法人去代开,因为是他卖方,开具500万的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规定,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满足特别情况下,才能申请缓交。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专票没有用于不得抵扣的事项,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征收。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
有关理解,需要按照国税地字〔1989〕第 34 号的规定确认。
【政策详情】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 34 号):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一地区的总分机构的所得税,需要按照当地政策确认。比如,根据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 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详情】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