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2008年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缴纳多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 3%减按 2%征收增值税。

【政策详情】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注:自 2014 年 7 月 1日起,下述“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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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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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 9%抵扣增值税?

上述票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是不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不一致,四是不确认上述个人与实际抵扣税款纳税人的关系。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的,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政策详情】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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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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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开具运输服务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纳税人发生真实的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没有资质需要按照相关领域的政策规定管理、处罚,比如《道路运输条例》。

虚开发票,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条件:

  1. 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即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需要注意对照确认。

【政策详情】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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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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