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如何判断个人是以劳务还是以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以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为判断标准,如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劳务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作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若不符合工资薪金,作为劳务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user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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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业务招待费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①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①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②逻辑关系:税收金额=“账载金额×60%”与【(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的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的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0.5%】孰小者。

(4)综上,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会计核算未确认为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预售收入的0.5%孰小扣除。

注意:后期会计核算确认销售收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销售收入需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user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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