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
1、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 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
2、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 不允许选择“销售退回”
税控开具的普通发票 (电子普票和纸质普票) ,均不能在电票平台发起红字确认信息表。
原因是在于公司已经注销了税控盘并转为全数电用户,而对方公司仍然是纸质发票用户,因此在信息交互上可能存在差异。在数电系统中查不到对方申请的红字信息表,很可能是因为双方的发票管理系统没有实现完全的数据对接或同步。可以先在数电系统中发起红字申请后,对方在现有的发票服务平台内找到对应的已认证发票,并进行红字申请的确认操作。完成确认后,作为销售方在数电系统中就能看到相关的红字信息,从而进行下一步的红字发票开具。
(1)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公室购入的桶装水是用于办公的,应该计入“办公费”中,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计入福利费有两处不利:
(1)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福利费是在工资薪金的14%限额中扣除,若计入福利费中,则会挤占福利费的限额,可能会导致福利费的调增。
(2)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可以抵扣。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
(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
(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
(5)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