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已经于7月1日开始实施,新会计对旧会计法做出了与时俱进的补充和提升。
最明细的改动有三个方面。其一,增加了违法成本,罚款数额从原来的最高5万,增加到200万。这一条算是与时俱进,原来上市公司做假账最终的处罚远小于获益,这一次算一次修补。其二,首次对代理记账机构做出了责任说明,也算是开始规范代理记账的一个开端。其三,对主动弥补过失,自首情节明确了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会计法》的其他修改之处如下:
修改一:对信息化(数字化)明确鼓励
修改二:简化了描述,对经济业务核算内容更便于理解
修改三:增加了对代理记账公司的追责
修改四:对会计的违法违规行为加重处罚力度
修改五:增加了违法信用记录
建筑劳务公司在没有为农民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工资一般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合规程序,包括按规定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履行这些义务,工资支出通常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细化了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等有关义务:
一是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
三是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依法履行实缴义务,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新《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为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即2027年6月30日前)。具体安排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自调整之日起五年内。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2、新《公司法》新增了两种减资情形:一是弥补亏损减资,二是股东失权减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减资公告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减资公告选项。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六)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另外,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套餐业务——清税注销套餐”办理,系统将自动对是否符合即办资格进行校验。对于满足即办资格的纳税人,可在即办条件验证结果通过的情况下,采取承诺制即办注销。对于不满足即办资格的纳税人,可按照一般注销流程,经审批后完成注销。
企业成功注销后(包括即办注销和一般流程审核通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免登陆功能--注销登记查询”模块,下载清税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打印清税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