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