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司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属于员工工资薪金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査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属于员工工资薪金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政策依据:
参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国务院发文后,各地方也发布了类似规定,比如《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从目前政策开看,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但是长期经营,还是建议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接受市场监管。
在判断未实缴部分股权的价值时通常遵循“ 约定优先” 原则,首先要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转让的是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再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对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权利。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按照实缴比例享受全部股东权利,则未实缴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为0,股权价值也为0;该部分股权由于未实缴,其原值也为0,计算得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未实缴部分股权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则未实缴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不为0,股权价值也不应为0,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以0元价格转让,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 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涉及交哪些税?
除个税外,个人转让股权还涉及这些税:
(1)没有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
(2)部分履行,如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同时变更合同,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租房合同应于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对于签订的租房合同,在签订时即产生纳税义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
如果是研发项目直接消耗的水电,可以作为研发费用扣除。
政策依据: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中: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因此,如果是研发项目直接消耗的水电,可以作为研发费用扣除。
公司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
(1)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