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
(1)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