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税务风险,关注三个常见问题
user
时间海上
2020-12-16
浏览:1712

【提示】

税务部门在实务中发现,部分初具规模的生产企业,由于多种原因,税务风险比较高。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风险点分别是: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误把耗损长期挂库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多处任职但不作两处以上纳税申报。本文以景德镇陶瓷企业为例进行分析。

提起陶瓷,就不得不提起“千年瓷都”景德镇。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税务局在实务中发现,与同类型陶瓷企业相比较,初具规模的陶瓷生产企业,由于多种原因,税务风险比较高。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风险点分别是: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误把耗损长期挂库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多处任职但不作两处以上纳税申报。因此,税务部门提醒陶瓷企业,不仅陶瓷作品要制作得精美,而且要把税务风险管控做得精细,自觉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把握发展机遇。

【风险点1 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

传统手工制瓷企业大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因行业的特殊性,一直以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较少。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占销售收入35%左右的原材料瓷土,多数来自个人开采、加工,购进时难以取得法定抵扣凭证。二是按税法规定,占销售收入35%~40%的工人工资和管理费用,相应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谢进军在实务中发现,部分陶瓷企业为了列支实际发生的支出和成本,会违规取得抵扣凭证,或委托第三方代开发票以作为抵扣凭证。谢进军提醒陶瓷企业,违规列支成本,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违规代开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不仅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可能会面临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风险。谢进军说,伴随着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强化,这种操作将无所遁形。建议企业如实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避免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埋下税务风险。

此外,还有许多陶瓷企业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可抵扣进项税额未足额抵扣,给自己带来损失。据谢进军介绍,很多陶瓷生产企业在购进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时,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自用车辆对应的费用却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也未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造成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此,谢进军建议,陶瓷企业购进自用车辆并发生相关费用时,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点2 耗损当库存长期挂账】

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发现,H公司库存2000件的陶瓷产品,在实际盘点中只剩下1000件。H公司解释称,企业仓库多次搬迁,盘亏的这1000件陶瓷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破损。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张细新告诉记者,H公司并未及时将耗损报备给税务部门,仍将损耗品作为库存挂账。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因无法确认是销售还是破损,H公司需将这1000件陶瓷产品确认销售收入,补缴相应税款。

据张细新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如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张细新提醒陶瓷企业,发生存货破损,要分清破损产生原因,并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带来更大损失。

【风险点3 多处任职未足额申报个税】

据统计,目前景德镇市共有陶瓷艺术名人2000多人。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113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165人,教授、副教授级别142人,省高级工艺美术师292人,较低端创作人员(主要是市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近900人。许多初具规模的陶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陶瓷艺术名人。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人王炎根告诉记者,陶瓷名人名作创作周期长,数量少,价值空间较大,大多采用现金交易,只附销售证书,既无销售、库存明细账,又不需要开具发票。所以,存在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多处任职,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据王炎根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王炎根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增强纳税意识,如实按照取得的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避免因个人纳税信用受损,影响企业生产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精选推荐
热门文章热门问题





版权所有©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254号 京ICP备15045264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