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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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海上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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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后,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是7月征期纳税人咨询最多的一类问题,咨询量达1542次,日均被咨询50余次。截至9月23日,8月~9月日均咨询量也都超过了21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7月~9月实现销售货物收入为505000元,若该企业符合13号公告有关规定,并按1%征收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甲公司在10月征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及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填写505000÷(1+1%)=500000(元),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写505000÷(1+1%)×2%=10000(元)。
同时,若不考虑甲公司前期及其他业务,针对上述优惠,甲公司财税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时,应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选择“0001011608”,并在减税项目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即0元;第2列 “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即10000元;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即10000元;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即10000元;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即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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