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此类企业如果没有销售收入(只有投资收益),可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基数(将其视为销售收入),按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