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为合伙企业形式,其合伙人为一家公司,公司作为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作为受让方不需缴税。
风险在于下浮10%是否合理。合理的标准为: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中对应的企业合伙人的份额。这种方法适合合伙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未上市,没有市场公开报价的情况;如果合伙基金投资的标的公司已上市,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不公允,而核定转让价格,根据核定的价格作为交税的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