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并不采取一一对应的抵扣方式(就是说,没有哪笔销项用哪个进项抵扣的说法),而是按期计税。比如这个月,公司汇总全部销项税额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二者相减,即为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