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还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二)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计入“差旅费”
职工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内发生的餐饮费计入“差旅费”;职工出差期间,宴请了客户发生的餐饮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计入“会议费”
企业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可以税前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因此企业应留存备查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纪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