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第四条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不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