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收到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是可以的;同时文件中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
备注:北京国税的回复: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本就是不征税的发票,无需收回。
厦门国税: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