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契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根据《契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因此,以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契税申报纳税时间,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具体时间要求应根据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
【政策详情】
《契税法》: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