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此处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看出,无论扣除顺序如何,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都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一个固定数,不会因扣除顺序而有所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