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然而,在您描述的情况中,两个仓库位于同一城市,即同一县(市),因此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条件。所以,公司把仓库里的一批货运到同一城市的另一个公司的仓库,不需要视同销售。